国家对于灵活就业的政策演变也历经了三个阶段。
1.支持鼓励创新阶段
(2014-2018)
2016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2016年7月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2. 包容审慎监管阶段
(2018-2020)
2019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2018年11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
3. 全面规范管理阶段
(2020年至今)
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15个新业态新模式,重点提升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赋能”水平,要求保障制度,适应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就业形态和模式发展,完善自主就业、灵活就业、“副业创新”、打造兼职就业、副业创业等多种形式蓬勃发展格局。
《意见》提出,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0年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我们既要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给企业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李克强说:“过去很多人一讲就业就是‘固定工’,现在要转变这种观念。”“我们支持的非全日制就业,可能是‘临时工’,也可能是一个人服务几个单位、兼职几份工作。这对提升居民收入大有帮助。”
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提出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2021年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会后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政策发展趋势看,灵活用工的认定标准将更加清晰,维权将更加精|准。劳动法律规范下的灵活用工,因其仍在劳动关系的范畴内,必须依法适用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会存在违法风险;民事法律规范下的用工,因其权利义务完全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和用工制度所制约,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操作要求较高。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将更加完善。如建立平台用工的劳动基准制度,包括完善定价与报酬保障制度、连续在线时长控制制度、纠纷申诉及救济制度等。
在zui低工资适用上,将健全zui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在工作时间上,将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在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上,将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在社会保险上,将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在职业伤害保障上,将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将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从当前来看,企业和员工都省钱,但其实也会造成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的不可控和员工的权利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的问题,长此以往也将使社会保险制度无法落到实处,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社会出现的新用工现象与灵活就业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使各类灵活用工有法可依,建立与灵活就业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出台灵活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支付办法,对新业态社会保险可“拆包”设计,使灵活就业不再成为社会保险的真空地带。